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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等与上海市闵行区君临颐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张某的父亲),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宋崇伟。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君临颐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王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瀚月,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张某、宋崇伟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君临颐和花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君临颐和业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宋崇伟、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本次增加物业费的表决结果无效;2.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所处小区是由别墅、公寓和商铺三块组成,其中别墅91家,公寓108家,商铺20家。小区共有5万多平方米面积,公寓和商铺不到五分之二,其余五分之三多全属别墅拥有。因为面积决定了公寓方在业委会只有三席位置,其他四席属别墅所有。别看公寓有108家户数,其实其中有15家左右都是别墅的亲属或朋友。公寓大部成员是退休工人,别墅则是老板和行政人员居多,商铺都是租房做生意的人。所以,无论要决定什么事情,他们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只要想得到,就能做得到。1.《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为误导广大业主,被告请了第三方评估,做了个评估报告。后因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有业主在业主大会上当场指出是“假的”。大家一致要求公布收支账目,被告就是装聋作哑,不予理睬,至今未公布。故被告剥夺了原告知情权。2.《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本条规定的前一句明确说明:业主在聘请物业单位时,根据市场行情,按质论价,签订约定。后一句则明确说明业主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市场调节的问题,必须执行同一价格标准。原告所处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早在17年前就由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本次被告把公寓加0.26元/平方米,别墅加0.32元/平方米,商铺加0.30元/平方米,作为增加物业费的提案让业主表决,是极不道德的。因为作为提案,它的前提必须是合情、合理、合法,而不是损人利己。否则不要说让其加0.26元,就是加10元、20元也会通过无疑的。根据小区三位一体的特殊性,只有在各自原有交纳物业费的基础上(公寓每平方米1.68元、别墅每平方米2.52元、商铺每平方米2.31元),按比例同比例增加才是最公平、公正的,才是保证达到同一价格标准的唯一选择。公寓加0.26元,实则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5.5%,别墅增加0.32元,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2.7%,商铺加11%。公寓如果与别墅同比例都按12.7%增加,每平方米就多增加了0.05元,这不是5分钱的问题,是他们的霸王作风欺人,贬低了原告人格,侵犯了其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3.被告出尔反尔,置3月31日《关于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表决票》之四年不涨价的约定而不顾,匆匆于8月15日发放《关于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征询表决票》,要帮物业公司增加物业费,是违背民意玩弄权术,不讲诚信的行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民主权利。4.被告为保本次增加物业费顺利过关,可谓不择手段,机关算尽。他们于8月16日由门岗设置投票箱,投票箱上既无封条,又无公章,还无封箱时间,可以随便开启。到了27日上午本来光滑的固定票箱的绳子突然多了个绳结。9月6日下午,固定票箱的绳子上不仅又多了一个绳结,而且绳子松散无力,直到开箱也不见封条、公章和封箱的具体时间。6日下午计票后,镇房办具体指导工作的人宣布:“今天的表决真实有效,可以公布,15天后生效。”整个投票表决的过程真算得上是个闹剧,没有一丁点真实性,合法性可言,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表决权。5.被告公然站在业主的对立面,做不恰当的宣传,挑拨业主之间的矛盾,离间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他们把购房时开发商将地下室作为面积,将公寓和别墅差价定价作为理由整天吵来吵去,蛊惑人心,成为了今天一切争吵的源头。但这些都是开发商的事,跟业主毫不搭界,如果有关部门核减面积,物价部门重新发文,更改物业费价格,其都是认可的,根本不需要胡搅蛮缠。综上,被告已经不是大家的业委会,而是一切矛盾的祸根,为此部分业主已经决定拒交物业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明确其诉请为要求撤销2019年9月6日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作出的调整物业费的表决结果。
  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本次投票结果未侵害原告权益。第一,公布收支状况与本案无关,如果原告要求公布收支状况,应该另案起诉;第二,关于按比例增加物业费的问题,被告确实是根据比例增加的,但不是根据绝对平均原则,而是综合考虑了面积等其他因素;第三,关于不涨价的约定,现在涨价是双方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重新约定;第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次投票存在问题,原告现在的质疑是对整个投票程序的吹毛求疵;第五,被告在本次投票表决中不存在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的问题。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房地产权证,证明三原告的业主身份;2.2019年8月7日的业委会快讯,证明被告请了第三方评估,但没有向业主提供收支账目,故其关于第三方评估是胡说八道,是虚构的;3.君临颐和花园关于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表决票,证明被告不守信用,不到四年时间就增加物业费;4.君临颐和花园关于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征询表决票,证明在几个月的时间内,被告就帮助物业公司增加物业费,且让业主将表决票送到门岗守室投票箱,原告认为被告设的投票箱地址不合适;5.照片1组(6张),证明在整个投票过程中,投票箱没有公章、封条,也没有具体时间,其中通过第1、2、3张的照片对比发现,投票箱外观有所区别,捆绑方式发生了变化,第4张照片显示该投票箱没有封条,最后1张照片中的那个男士是房办的,居委也去人了;6.关于小区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表决结果的公告,证明表决过程已经完成,但其对上面载明的票数、面积、比例没有异议;7.网上论坛截屏,上面所载的周乐清是业委会成员,他不应该在网上不负责任的胡说八道;8.2019年8月15日业委会报截屏,证明业委会成员在该报纸上弄得业主之间不团结;9.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的联署签名,证明部分业主对上调物业费的反对态度。
  经质证,被告表示对上述证据1由法院审核,对业主身份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其已公布过第三方评估结果;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质证意见同答辩意见;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于投票箱位置,在小区门口必经处,而且正对门岗,有保安查看,是个合适的位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因夏天台风多发,故投票箱用了绳子进行固定,仅此而已,没有规定要对投票箱加上封条、盖章,开票过程有房办和居委会参与进行确认;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形式没有证明意见,只是文字记载;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所反映的内容可以体现部分业主对本次涨价的态度;对证据9,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抗辩意见,提供证据有:1.君临颐和花园业委会和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在房办、社区办、居委会的指导下完成的本次表决结果,程序合法,113张收回的投票与公告中的145张同意票之间的差距是视为同意票;2.2019年9月6日的开箱现场照片1组(2张),证明投票时房办、居委会都参加了监票;3.投票箱位置照片1张,证明投票箱正对门岗,处于小区出入口,便于保安监督,也方便业主投票和监督;4.小区公告栏照片,证明表决通过之后,被告对物业费调整事宜及物业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公示。
  经质证,原告表示对上述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认可;对证据3认可,并表示原告对投票箱的实际所处位置没有异议,但认为设置在门岗不合适,称门卫无权设投票箱;对证据4,原告确认照片的真实性,现在确实在公告栏可以看到被告张贴的上述举证内容,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其没有提及物业合同示范文本,故该公示是无效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刘某某系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张某系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宋崇伟系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系上述三房屋所在小区上海市闵行区君临颐和花园(以下简称君临颐和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
  2019年8月15日,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就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采用上门送达表决票的方式征询业主意见。该表决票主要载明,以书面征集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请广大业主客观地对调整服务费收费标准事宜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形成本次业主大会决议。一、本次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范围:1.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别墅2.84元/平方米/月(现单价为2.52元/平方米/月,将单价提高0.32元/平方米/月);(2)公寓1.94元/平方米/月(现单价为1.68元/平方米/月,将单价提高0.26元/平方米/月);(3)商铺2.61元/平方米/月(现单价为2.31元/平方米/月,将单价提高0.30元/平方米/月)。2.本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拟从2020年1月1日执行。二、对于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别墅2.84元/平方米/月;公寓1.94元/平方米/月;商铺2.61元/平方米/月,您的意见为:请在下列选项中选择其中一项打“√”(只能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一项打“√”,多选为废票),□同意□不同意□弃权。本次表决采取设投票箱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于2019年8月16日起由业主大会召集人进行发放,其中非当面送达的表决票的送达情况于2019年8月30日公告。请于2019年9月6日13时前将填写好的表决票送至君临颐和花园小区门岗所设投票箱内。根据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参加大会投票业主的多数意见。业委会定于2019年9月6日下午13时30分在物业办公室,由居委会、房办监督,进行开箱统计投票结果,形成此次业主大会决议。
  2019年9月6日,君临颐和花园小区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上述投票进行了开票,房办、社区办、居委均派员参加。根据投票统计结果,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于2019年9月6日公布《上海市闵行区君临颐和花园小区关于小区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表决结果的公告》,主要载明该小区于2019年8月16日至9月6日以书面形式就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表决。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219收票,总计发放218张表决票,在截止日期前回收186张表决票,占84.9%,专有部分建筑面积47987.89平方米,占建筑物总面积90.6%。现将表决结果公告如下:关于调整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同意的业主人数(票数)为145(专有部分面积为38923.69平方米),反对63(专有部分面积为11370.33平方米),弃权8(专有部分面积为2002.43平方米),同意的业主人数(票数)比率,即同意率为66.21%,占专有部分面积的73.51%。同意实施此项方案的投票权数及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超过总投票权数及建筑物总面积的二分之一。为此,君临颐和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实施上述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方案。
  2019年9月25日,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作出情况说明称,本次君临颐和花园小区调整物业费,经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本次共发放表决票218张,回收186张,回收票中同意票113张,反对票63张,弃权票8张,废票2张,未回收的表决票根据小区议事规则作为认可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以票数和建筑面积均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获得通过,并在公示15天后生效。本次表决经所属房办、社区办、居委会指导下,程序合法,结果合法。
  同日,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君临花园居民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称,上述表决的开票情况属实。
  审理中,原告表示对被告于2019年9月6日公布的《上海市闵行区君临颐和花园小区关于小区调整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表决结果的公告》中所载明的回收票数、面积及比例均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表示,涉案表决结果于2019年9月6日公示,决议生效是在15天之后,即2019年9月21日。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作出的涉及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决定应当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原告虽对被告于2019年9月6日所作的表决结果公告中所载明的回收票数、面积及比例的统计结果均无异议,但主张被告在本次表决前未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予以公示;物业费调整方案未对该小区内公寓、别墅、商铺三类物业作同比例调整,特别是公寓与别墅两类住宅未作同比例调整,以致公寓业主利益受损;被告罔顾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关于四年不提价的承诺,有违诚信;投票箱无封条、公章及封箱时间,故表决结果不真实、不合法;被告履职行为失当,对外存在不恰当宣传,助推了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的关系恶化。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物业服务费调整决定属于必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根据原、被告庭审诉辩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于2019年9月6作出的关于调整君临颐和花园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施方案的决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对此,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表决程序,现原告对被告投票箱外观、设置场所等提出质疑,并认为表决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但其在审理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以支持其观点。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在作出涉案表决过程中,通过发放表决票书面征求业主意见,且送达、回收表决票及表决程序均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原告现提供的照片虽可以反映出投票箱外观无封条等确有不严谨,欠妥之处,需要被告在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但亦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在上述表决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或问题,故,原告关于表决票程序所持异议之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能支持。关于三原告主张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应执行同一价格标准,而本次物业费调整未使小区内三类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同比例上涨,以致其利益受损的主张。经查,本次物业费调整并非针对单类物业,包括公寓、别墅、商铺在内的三类物业之物业服务费均有所调整,即使调整后各类物业每平方米收费标准的上涨比例有所不同,但上涨比例差并未超过3%,且与原告所述的同比例计算标准相较,公寓与别墅的物业费标准亦仅存在每月每平方米0.05元的差距。考虑到审理中,原告亦未能提供切实证据以证明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其作为公寓业主实际享受的物业服务所对应的物业费标准,而公寓物业费的调价幅度高于别墅等他类物业的调价幅度亦并不必然表明调整后的公寓物业费标准不合理,所谓的“同等服务、同等收费”原则亦应适用于性质相同的物业。故在三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情况下,对于原告关于以物业费调价幅度不同而认定本次物业费调整决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主张,本院依法不能支持。根据在案证据,君临颐和花园小区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共219票,涉案表决中总计发放218张表决票,回收186张表决票。经统计,回收票中明确表示同意票数为113张(不包括视为同意),反对票数为63,弃权票8张,废票2张。鉴于被告君临颐和业委会于2019年9月6日所作表决题的同意票数已超过50%,且“同意”票业主专有部分也已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据此,被告作出上述调整物业服务费的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原告主张的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公示问题,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畴,该项争议对是否应予撤销本案表决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不再深究,当事人如有需要,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作处理。至于原告所述的,被告所作决议有违四年内不涨物业费的承诺,以及被告宣传行为失当引发小区业主及物业等产生矛盾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刘某某、张某、宋崇伟要求撤销被告涉案物业服务费调整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本案中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业主,还是业主委员会,都是在同一小区共同生活的主体,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大家从小区居民的共同利益出发所为之行为应当予以肯定,对于不同意见和观点,大家都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求同存异,多加沟通。被告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日常履职中应当多倾听广大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以求在工作过程中更加规范、透明、公正,而同为关心小区管理的原告亦应本着宽容与诚信态度,同心同德方能维护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张某、宋崇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刘某某、张某、宋崇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莫  燕

书记员: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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