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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通与上海冈隆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通,男,1993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浩,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新,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冈隆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巍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通诉被告上海冈隆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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