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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逸飞、高某等与刘建民、刘剑阁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逸飞,男,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高某,女,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刘某某,女,201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理人:高某(母女关系),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茂名北路XXX弄XXX号。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艳霞,上海观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若梁,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民,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剑阁,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颂华,女,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剑阁、刘颂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逸飞、高某、刘某某与被告刘建民、刘剑阁、刘颂华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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