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金凤,女,195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储勇军。
被告:储勇军,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刘金凤诉被告上海祈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储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凤负担。
审判员:张 睿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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