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金凤,女,195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泉,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程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戴小娥。
被告:戴小娥,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刘金凤与被告上海程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戴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刘金凤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金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金凤负担。
审判员:孟筱晖
书记员: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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