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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关乌日根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
张磊(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
关乌日根木某
赵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胜,系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系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乌日根木某。
被告赵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关乌日根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乌日根木某、赵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关乌日根木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注明约定利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故应自约定期满之次日即2015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共同连带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乌日根木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200万
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赵某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1415元整,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1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关乌日根木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未注明约定利息,且原告未提交证据,故应自约定期满之次日即2015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共同连带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乌日根木某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200万
及利息(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赵某对上述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1415元整,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15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和群

书记员:孙国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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