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金添,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奇峰,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刘金添与被告郑奇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刘金添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添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金添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彭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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