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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益与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金益,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琼卓,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崭,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国强,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原告刘金益与被告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金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琼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国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金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高国强返还借款7万元;2.要求高国强支付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生意往来成为朋友,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皮面料,支付相应货款。因以往交易均是口头结算,2016年3月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货款96,724元,扣除已付26,000元,尚欠7万元,并出具欠条给原告,承诺于2016年11月底还清。被告至今未还款,也无法寻到其踪迹,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高国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金益持有署名为高国强的欠款明细,内容为:“因工程项目需要从刘金益处采购皮面料余款金额如下:1.牛皮60,000元;2.日本布2,000元;3.地毯打样费300元;4.进口布料13,500元;5.借款7,000元;后增皮布料:进口布7,840元、绒布3,234元、珍珠2,850元,合计96,724元,已付26,000元,剩余小计70,000元。2016年11月底还清,逾期承担相应利息责任,按照20%利息付(月利息)。”落款处有高国强签名,并书写山西芮城县风陵渡镇坳里村XXX号地址信息及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刘金益提供的欠款明细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刘金益持有高国强出具的欠款明细,是双方结算货款后确认的高国强欠款金额,可认定双方已将所欠货款转化为欠款,因此,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高国强未按照欠款明细中的约定还款,刘金益要求还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依法应予支持。
  高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金益借款本金7万元;
  二、高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24%以本金7万元向刘金益支付逾期利息,期限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40元,由高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静芳

书记员:徐燕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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