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锦龙与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锦龙,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辉,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龙诉被告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锦龙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