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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锦龙,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辉,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锦龙诉被告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锦龙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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