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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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