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锦龙,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时振,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刘锦龙与被告杨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锦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冬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时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杨时振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61万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被告杨时振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13万元。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扣除利息后,实际打款12.61万元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现诉讼要求处理。
被告杨时振未作答辩。
原告刘锦龙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欠款合同、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表、管理费付款表、转账凭证和律师聘用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被告杨时振签订了原告刘锦龙事先拟定的《欠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借期三个月,按照月利率1.8%计息;被告逾期还款的,支付罚息、违约金,并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等。同时,被告还书面确认借款期间,每月支付原告管理费1,560元。当天,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实际交付被告借款12.61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分文未还,遂引发本次诉讼。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8,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偿还。被告杨时振向原告刘锦龙明确提出了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经原告催讨,被告拖延借款及利息至今,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刘锦龙要求被告杨时振立即归还借款,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借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及依约承担律师费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时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自行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时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锦龙借款本金12.61万元;
二、被告杨时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锦龙上述借款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12.61万元,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息);
三、被告杨时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锦龙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2元,保全费1,5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12元,由被告杨时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严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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