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锦龙,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时振,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锦龙诉被申请人杨时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时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4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时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4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泰 科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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