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锦龙,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焰祥,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原告刘锦龙诉被告汪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刘锦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锦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锦龙负担。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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