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镌,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汉铭机电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余儆寰。
申请人刘镌与被申请人上海汉铭机电成套有限公司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铭机电成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95,833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汉铭机电成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95,833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3,499元,由申请人刘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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