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镠,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江,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XXX号X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响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叶蕙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惠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凝,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刘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刘镠与被告上海仰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与第三人将被告持有的第三人的全部股权(出资额人民币15.34万元)变更至原告名下,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前述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以人民币30,373,200元为基数)。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及公司组织法性质的诉讼,属公司诉讼,应由目标公司(即第三人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第三人上海霄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XXX号XXX幢XXX-XXX层,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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