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长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长怀,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磊,男,1968年5月2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长怀与被告石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9年4月1日依法转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长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至上海市崇明区某镇X号被告住所处从事敲墙、打扫等杂工工作。之后,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的劳务报酬共计16,000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4月10日付清。至期,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涉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欠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劳务报酬16,000元的事实。
  被告石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原告受被告雇佣至上海市崇明区某镇X号被告住所处从事敲墙、打扫等杂工工作。之后,案外人施海东出具欠条1份,被告石磊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核定原告的劳务报酬共计16,000元。2018年2月14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4月10日付清。之后不久,原告即已寻被告无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涉讼。
  另查明,原告曾于2018年10月起诉至法院,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报酬。现案外人施卫东出具欠条,被告作为担保人签字确认。嗣后,被告再次以书面承诺的方式直接确认了其作为承诺人的还款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催要,未及时付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长怀劳务报酬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被告石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永培

书记员:施惠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