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长芹,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松,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几任,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巴黎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长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巴黎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1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长芹于2019年9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长芹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长芹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