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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锋与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长锋,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崇雯,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陈曼亚,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刘长锋诉被告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星火大厦业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原告刘长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620元;2.2008年至2018年高温费4,400元;3.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休日加班工资106,813.79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240元。原告诉称:其于2008年7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其于2019年2月28日离职,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原告增加了两项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一次性综合补助离职费9,000元;2.要求被告补发其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37,800元。
  2019年3月4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告向其支付:1.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620元;2.2008年至2018年高温费4,400元;3.2008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双休日加班工资106,813.79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240元;5.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7,260元。2019年3月8日,该委以被告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调整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不服决定,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被告星火大厦业委会提供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载明:业主大会名称为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名称为上海市长宁区星火大厦业主委员会。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与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但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亦为劳动关系,且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系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本院认为: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合法权益的自治自律群众团体和物业管理监督组织,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本案中,星火大厦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长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邓  金

书记员:周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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