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刘阳,男,199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0月3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刘阳的起诉状。起诉人刘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起诉人陈传新、上海传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后期治疗费。事实和理由:被起诉人陈传新是被起诉人上海传新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2016年起,被起诉人陈传新雇佣起诉人为被起诉人上海传新工贸有限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2018年1月17日,起诉人的右食指在工作中被机械割伤导致就医。目前,被起诉人拒绝赔付起诉人为此支出的任何费用。起诉人认为,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起诉人在提供劳务中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起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另,被起诉人陈传新住所地位于江西省高安市大城镇洲上村秋湖自然村XXX号,被起诉人上海传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花园路XXX号,两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刘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吕华
书记员:张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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