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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雅萍与上海安皇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雅萍,女,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鹤,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周双凤。
  原告刘雅萍与被告上海安皇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皇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雅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鹤到庭参加诉讼。安皇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雅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刘雅萍与安皇公司于2017年7月2日签订的《家具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并判令安皇公司返还定做款152,000元;2.判令安皇公司支付刘雅萍拆除定做物导致的装修损失13,750元;3.判令安皇公司向刘雅萍支付因拖延工期导致刘雅萍不能入住而在外租房的损失96,000元(按每月8,000元的标准,从2017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日止和从2018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日,刘雅萍与安皇公司签订《家具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安皇公司负责刘雅萍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瑞金南路XXX号XXX楼XXX室全屋的家具设计安装工作,合同总金额为16万元,交货日期为合同首付款次日起的60天内。合同签订当日,刘雅萍向安皇公司支付了首付款8万元。此后陆续付款,共计向安皇公司支付了152,000元。然安皇公司却延迟交付定做的家具。在交付家具后,刘雅萍又发现定做的家具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尺寸不符、色差明显以及柜门开裂等问题,安皇公司对以上问题予以承认。2018年2月1日,安皇公司就上述问题出具了《家具设计制作补充协议》,承诺对相关部位予以更换,但安皇公司未能兑现其承诺。刘雅萍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安皇公司交付的家具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交货时间严重拖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中,刘雅萍补充意见:双方在2019年1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安皇公司在和解协议中承认存在过错,并承诺一次性补偿刘雅萍13万元,并承诺在2019年2月1日支付给刘雅萍,若不支付,则安皇公司承担相应费用,然安皇公司仍未能履约。
  安皇公司未做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雅萍是上海市徐汇区瑞金南路XXX号XXX楼XXX室房屋(下简称涉讼房屋)的产权人之一。
  2017年7月2日,刘雅萍与安皇公司签订《家具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甲方(购买方)为刘雅萍,乙方(供货方)为安皇公司;项目名称为瑞金南路XXX号XXX楼XXX室全屋定制;甲方向乙方购买木门/楼梯/家具/护墙板等产品并由乙方负责安装;木制品材质分别为门、套、材质为北美樱桃原木,柜体材质为柳校多层生态板免漆,柜门为北美樱桃原木+实木贴皮原木木皮及北美樱桃原木柜门,具体按合同,颜色为安装色板,色卡以打样色为准(以色板为准1-90%);家具等木制品总金额为160,000(含油漆、运输、测量设计深化、安装,不含税票、外地运费,如需开税票另加9%);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首付50%(即8万元),色板打好给业主确认后付30%(即48,000元),送货前付款15%(即24,000元),安装结束付款5%(即8,000元);交货日期为60天(以汇首付款次日、具备下单尺寸起为生产周期)安装内(以客户确认清单明细、图纸按合同支付定金、公司精量尺开始计、节假日延续;若因付款未及时支付,色板、图纸、锁具未及时选定,发货日期将延续);甲方的职责包括对乙方提交的各阶段性工作进行检查及审核、依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签订合同后的半月内提供好锁具/色卡,以免影响工期;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选用材料并接受甲方检查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并据此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严格根据甲方确定材质、样品为标准进行实施,如乙方延期交货,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赔付;如乙方按时交货,因为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出货安装,给乙方造成库存积压,一个月以上的,甲方向乙方支付仓储费,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相应的货款;乙方负责上门测量,根据甲方工地实测标准进行设计并安排生产,乙方负责根据其实地测量而后生产出的木门/门套能跟甲方工地待安装门洞完全吻合;乙方承诺其生产并为甲方安装的木制品的保质期限为十年(国家标准为一年),因人为因素、自然灾害都不属于保修范围;在质量保修期内,甲方发现乙方定制产品质量或者规格不符,乙方必须进行维修或更换;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一周内派人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作为验收标准;甲方验收后,对短期内验收难以发现的质量缺陷,保修期内发生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修复;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乙方可停止下一道工序,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工期的延误由甲方承担。在该合同中,安皇公司指定的账户为周某某名下的建设银行上海泗泾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农业银行上海虹桥商务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工商银行上海松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当日,刘雅萍支付安皇公司首付款8万元。
  2017年7月13日,刘雅萍通过案外人田某某将48,000元现金存入安皇公司指定的周某某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同年10月9日,刘雅萍通过案外人田某某将24,000元转账给安皇公司指定的周某某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内。
  2018年2月1日,刘雅萍与安皇公司签订《家具设计制作补充协议》,约定:甲方(购买方)为刘雅萍,乙方(供货方)为安皇公司;由于在安装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多次出现客厅橱柜尺寸不符、色差明显以及卧室橱柜门板漆面开裂等问题,为了使甲方安心使用无后顾之忧,乙方将暂时退还甲方5,000元作为质保金,待乙方完成相应整改后三个月(下简称观察期)后,甲方对产品使用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质保金;如观察期内乙方产品又发生上述质量问题,则乙方应免费重新整改,直至问题解决,观察期自重新整改完毕之日重新起计;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了延期交付产品,乙方因此愿意就合同价款减免甲方1万元,作为对甲方延期入住的赔偿;由于乙方产品在观察期内再次发生产品质量大面积开裂,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将开裂的产品重做,并免费予以更换,更换前乙方的产品应充分予以烘干及散味;乙方免费更换产品为主卧房门1樘(樱桃木)、卫生间门1樘(樱桃木)、次卧房门1樘(樱桃木)、厨房橱柜面板5扇(樱桃木)、主卧衣柜面板14块(樱桃木)、客厅橱柜面板15块(樱桃木)、玄关柜体1套(樱桃木)、次卧衣柜面板13块(樱桃木)。
  2018年9月10日,刘雅萍委托律师致安皇公司《律师函》,称:“……据委托人反映,2017年7月2日……合同总标的为160,000元,委托人已经支付了152,000元。然家具安装后,委托人发现定做家具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主要问题包括客厅橱柜尺寸不符、色差明显,卧室橱柜门板漆面开裂等问题,导致委托人无法按期入住房屋。以上情况委托人向你公司反映后,经你公司上门查看也予以认可,并提出修理方案和更换产品清单。然而时隔多月经过多次讨论和上门维修仍未达到预期效果。为此你公司于2018年8月承诺退还业主100,000元货款作为补偿,双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然至今业主未收到补偿款。鉴于以上情况,本律师认为由于你公司提供的定制家具未能符合合同要求,且经过多次修理仍未达到预期效果,无论从产品质量上还是交货时间上均构成了违约。本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你公司致函如下:一、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5日内将人民币100,000元补偿款支付给委托人。(若你公司拒收,或你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收件,拒收或邮件退回之日视为本律师函已经送达)。二、若你公司在以上期限内仍未付款,委托人保留要求你公司全额退款,并要求你公司赔偿定制家具拆除后装修损失以及无法入住在外租房损失的权利,届时你公司将面临更巨之义务”。该《律师函》于当月12日被代签收。
  2019年1月30日,刘雅萍(甲方)与安皇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上海市徐汇区瑞金南路XXX号XXX楼XXX室房屋(下称该房屋)全屋家具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鉴于定做商品的质量缺陷,甲方向乙方索赔27万余元。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如下:一、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甲方放弃对该房屋全屋家具定做合同纠纷的索赔。二、以上补偿款乙方应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给甲方,若届时乙方未足额支付补偿款,则甲方有权按照诉讼请求明确的27万元向乙方索赔。三、甲方足额收到以上补偿款后2日内,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撤诉,双方就该定做合同纠纷无其他争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分别在该协议甲方、乙方处签字,安皇公司并在乙方处盖章。
  2019年8月5日,刘雅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书面表示:“在2019年2月2日,原告收到由周*妹向原告汇款人民币30,000元”。在其提供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记载:2019年2月2日,周*妹将30,000元由账号为XXXXXXXXX*****0414的账户转入刘雅萍的账户内。在摘要中记载:“瑞金南路木制品刘雅萍”。
  审理中,刘雅萍陈述,其诉请2所涉之装修损失13,750元尚未发生,定作物尚未拆除,该款是刘雅萍自己估计的价格,若双方的合同价解除,则该损失必然发生。
  审理中,刘雅萍提供照片、“瑞金南路XXX弄XXX号1601室墙纸全款27,500元整”的收据、《墙纸订购合同》,称定做家具的拆除会导致墙纸的损坏,墙纸的总价为27,500元。
  审理中,刘雅萍向本院提供其于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租借上海南浦瑞峰酒店31301房间、31302房间的付款凭证(31301房间每月5,000元,31302房间每月2,500元)、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租借上海南浦瑞峰酒店31601房间的付款凭证(其中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为每月5,000元,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为每月7,000元)、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12月7日租借上海南浦瑞峰酒店31602房间的付款凭证(每月3,000元)。
  审理中,刘雅萍称,安皇公司是在2017年1月左右交货。
  诉讼中,刘雅萍表示,鉴于刘雅萍与安皇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和解协议》,后安皇公司向刘雅萍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安皇公司未履约,故刘雅萍有权要求安皇公司按照27万元向刘雅萍支付(扣除已付3万元后为24万元),该27万元已包括安皇公司应返还的定做款及相应损失。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雅萍与安皇公司签订的《家具设计制作安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安皇公司制作的主卧房门、卫生间门、次卧房门、厨房橱柜面板、客厅橱柜面板、玄关柜体等存在质量问题,安皇公司在《和解协议》中也确认定做的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且该质量问题安皇公司一直未能解决,导致刘雅萍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刘雅萍有权要求解除上述《家具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至于定做款的返还及损失的赔偿,鉴于双方曾经在本案审理中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该协议的内容于法无悖,故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若安皇公司在2019年2月1日前未足额支付刘雅萍13万元补偿款,则刘雅萍有权按照27万元向安皇公司索赔。经查,安皇公司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仅向刘雅萍支付了3万元,未按足额支付。现刘雅萍在诉讼中要求安皇公司该此《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24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安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刘雅萍与上海安皇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日签订的《家具设计制作安装合同》;
  二、上海安皇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雅萍定做款并赔偿损失共计2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7元,由上海安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费1829元,由上海安皇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桂琴

书记员:王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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