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霞,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恒,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亚宁,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安。
本院在审理刘霞诉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策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林
书记员:王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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