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霞,女,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高,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传虎,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祥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营业地辽宁省盘锦市。
负责人:张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晨,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霞诉被告袁传虎、上海祥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刘霞以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霞负担。
审判员:俞建忠
书记员:黄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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