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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霞军与宋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霞军,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虎,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勇宏,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刘霞军与被告宋勇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霞军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霞军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霞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刘霞军已预交1,662元),由刘霞军负担。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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