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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虎,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刘某某已预交1,662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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