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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青灵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青灵,男,198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军,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人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灵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2019年9月2日,原告刘青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7.50元,由原告刘青灵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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