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纠纷,随后两人发生抓扯,刘某某在其住所的楼梯间用嘴将黄某某的耳朵咬伤。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其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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