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顺余。
原告:刘龙琴。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国,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龙兴。
第三人: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萍萍,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佼,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顺余、刘龙琴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刘龙兴、第三人上海市闵行第一房屋征收事务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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