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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白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被告: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雄县。

原告刘某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白某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2月3日起至起诉日2018年7月3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7250元,从起诉日起到给付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二、依法判令被告吴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的哥哥刘杰发短信,称其朋友被告白某急需资金,让刘杰借给被告白某100000元,三天后还钱,但刘杰当时没有钱,就将此事跟原告刘某说了,原告刘某出于对被告吴某某和刘杰居中介绍的信任答应借款,并于2016年1月29日通过其容城县农业银行卡汇入白某工商银行账户5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刘某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白某不但不还钱还伙同被告吴某某做假证,妄图逃避还款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白某和吴某某的户籍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北省雄县,故本案的管辖法院为雄县人民法院。二、白某借吴某某款项已于2016年2月26日和2016年3月7日分两笔共计58000元(8000元是之前借款)全部还清,有吴某某庭审笔录和银行转款记录为凭。三、白某向吴某某借款,吴某某通过短信让其丈夫刘杰打钱,刘杰又向其亲妹妹刘某借款50000元,白某并不知道吴某某、刘杰、刘某之间的关系,此笔款项属于刘杰、刘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白某和刘某从不相识,更没有经济来往,怎么能向刘某借钱呢?并且刘杰、刘某在此案开庭前也未向白某催要过此笔款项。故本案法律关系不适格,刘某无权起诉白某,应起诉刘杰。白某和刘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因此刘某无权在贵院提起诉讼,贵院无管辖权。四、此案已于2018年5月16日在雄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结案,庭审后,刘某意识到此案主体关系不适格要败诉,因此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综上,本案应移送至雄县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关于被告住所地的问题。二被告白某和吴某某的住所地均为雄县。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原告刘某主张本案案涉款5万元其打给了被告白某,但被告白某否认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称其跟原告素不认识且从未有过任何往来,其是向吴某某借款而非本案原告刘某,并提供刘某曾向雄县人民法院起诉时的双方当事人的开庭庭审笔录证实自己的主张。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雄县,故本案应由雄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白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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