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昝智某
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昝智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昝智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龙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昝智某之委托代理人高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主张所诉争土地上的土系被告昝智某所垫,庄稼为被告昝智某耕种,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主张所诉争土地上的土系被告昝智某所垫,庄稼为被告昝智某耕种,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龙瑞
书记员: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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