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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兴与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高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骥,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告刘高兴与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补充证据后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高兴撤诉。
  

审判员:黄红红

书记员:鲍兆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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