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2,男,200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欢,上海申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3,男,194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缪某某,女,194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4,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5,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1、张某某、刘某2与被告刘某3、缪某某、刘某4、刘某5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19年12月3日,原告刘1、张某某、刘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1、张某某、刘某2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莹
书记员: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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