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芳,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骏卿,上海宇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刘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芙蓉(系刘某3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绿莲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许某(曾用名:刘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虹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其中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归原告刘1继承所有,其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刘某2继承所有,其中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归被告刘某3继承所有。
原告刘1与被告刘某2、刘某3、许某应于2018年9月5日前相互配合办理上址房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与被告刘某3各负担4,850元,被告刘某2负担9,7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敏蕾
书记员:邵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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