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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某,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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