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人,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XX
书记员: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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