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水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
原告刚某某与被告甘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甄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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