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创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何天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俊,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袁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创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2018年5月24日和2018年9月26日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对本、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18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俊、李向农,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张友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2,400万元;2.被告返还广告发布费2,24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92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下属的非法人机构SMG广告经营中心签订《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以下简称《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约定原告独家代理被告经营的10家地面频道电视互动业务在手机端的广告投放业务,原告成为被告电视互动广告中广告发布者的唯一签约主体,包括被告所开发的APP中的摇一摇、扫一扫等手机电视互动的独家广告代理权,投播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应于签约后3天内支付2,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广告发布费需提前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的每月20日前支付56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被告在电视互动系统上展示内容必须事先与原告沟通,原告确认后双方签订广告回购合同,以确保原告独家代理的合法权益。违约方有义务按合同未履行金额的20%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印制了《SMG电视互动广告业务产品手册》,并向原告出具《授权书》。产品手册刊列了10个频道各档节目的互动广告价格,并再次明确原告为SMG广告经营中心电视互动广告业务的独家代理商,《授权书》也明确原告为独家代理。原告按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告支付了2,4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被告开具的却是广告发布费发票。后原告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分4次支付了2016年1月至4月每月560万元的广告发布费,累计共支付4,640万元。然而被告对下属频道缺乏管理能力,纪实频道、艺术人文频道和ICS外语频道的摇电视接口账号信息延迟交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被告经营的电视频道依旧在播放之前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手机扫一扫业务内容或者展示被告自己内容的扫一扫业务;有的频道甚至将互动广告业务与传统电视广告业务捆绑无偿奉送,致使原告业务受损。原告曾以口头形式多次和被告进行交涉无果,后于2016年4月18日正式致函被告,恳请解决问题,提出签订补充协议、延期付款、分拆买断等建议。被告在回复函中对自己的根本违约问题只是轻描淡写承认延迟开通微摇业务,并强调客观原因,认为在技术上不具备开通微摇业务的条件。2016年4月26日原告再次致函被告,提出了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案,同时根据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5月份的广告发布费560万元,以求根本解决问题。被告不得不于2016年5月和原告签订《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回购合同书》,回购时段自2016年5月16日至同年5月21日,回购金额83万元。但之后被告又拒绝付款。2016年7月29日,被告发送律师函给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回购款。次日原告得知被告2016年7月1日起就撤销了SMG广告经营中心,成立SMG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广告经营播放的业务分解到各频道,而且在半年之前已经在各频道试点。2015年12月签订合同时,被告便已知晓自己无权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系根本违约,导致原告无法开展业务,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2016年8月25日原告同意被告解除合同,但要求被告返还2,400万履约保证金、赔偿损失和支付广告回购款。被告接函后表示,由于2016年SMG广告经营中心没有完成指标,2,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已计入广告营业额,无法返还。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损失惨重,据此除要求被告返还所有已付款4,640万元外,原告还要求被告赔偿已付金额20%的违约金928万元。
被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投放的互动广告全部播出,已经完全享受合同权利。原告主打的就是微信摇电视业务,原告确认微信摇电视功能已经全部取得并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返还保证金及广告发布费缺乏事实和合同依据。相反原告的广告费仅支付到2016年4月,而广告投放一直播出到2016年7月,原告尚有欠付的广告费。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即便有3个频道存在延迟交付,最多是瑕疵,且当时与原告共同协商过,由于腾讯技术要求,其中一个频道微摇被抢注,因此和原告协商3个收视率最低的频道在1月23日前后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按约付款、未报备合同、每月未确认结算广告金额并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存在违约情形。
被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支付广告费826.6666万元;2.原告支付违约金928万元。事实和理由:根据原、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2016年包盘总价为8,000万元,若该年度合同项下已经执行完成的电视互动业务所涉金额累计超过1.40亿元,则原告须再向被告追加支付800万元。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仅在2016年2月至同年6月期间投放的广告价值已达3.10亿元,却未支付上述80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原告应在每月的20日前支付560万元。但原告从2016年4月起就未再向被告支付广告费,而广告一直投放至2016年7月底,即使将原告已支付的但按约应予没收的履约保证金2,400万元全部用于抵扣广告费,原告至今仍尚欠被告广告费26.6666万元。另外原告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报备与案外人签某的合同并每月进行结算,但原告从未按约履行。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案外人。原告的上述根本违约行为,致使被告蒙受巨额损失。关于涉案合同,被告已于2016年7月29日以书面发函通知原告的方式解除,原告于2016年7月31日收到该函,同时被告根据合同约定仅要求原告承担已付费用20%的违约金928万元。
原告创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在合作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无权提出诉求。对被告关于2016年已执行完成的电视互动业务金额的计算方式不认可,原告认为应按照CPS计算,因产品手册于合同而言是特别约定,产品手册时间在后,故应按照产品手册的约定,按此计算原告仅收到10万元广告费,未达到追加支付800万元的标准。而且被告在回购时,回购价格是按照刊例价2折计算的,原、被告曾口头约定双方的结算金额也按照刊例价的2折计算,但因被告违约,没有共同签某确认单。另外,原告已按期支付保证金、广告费;对于和案外人签订的合同,虽然无法提供交接手续,但原告已将合同复印后当面交给被告进行了报备;而结算需要双方协商沟通,并不是单方的义务;原告也没有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原告有权找案外人进行业务推广。综上所述,原告并不存在被告所称的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涉案《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原告认为已经解除,是以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书面发函通知原告的方式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约定:双方就原告代理经营被告所经营的电视互动业务在手机端的互动广告投放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本投播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第二条本合同所涉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6,100万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采用包盘方式,标的金额为8,000万元,若2016年度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执行完成的电视互动业务所涉金额累计超过1.40亿元,原告须一次性追加支付被告800万元。2017年采用保底分成方式,保底金额为8,100万元,当2017年度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执行完成的电视互动业务所涉金额累计超过13,500万元,双方采用五五分账。2017年10月份,双方就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合作方式和内容重新谈判,原则上合作标的金额不得低于2017年。在同等条件下,原告有优先续约权。第三条1.原告独家代理经营被告所经营频道电视互动业务在手机端的互动广告投放业务,原告成为电视互动广告中广告发布者的唯一签约主体……电视互动广告业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企业、三资企业及外商来华等所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原告承诺均按本合同所规定的刊例价执行,否则原告应向被告双倍支付差额,被告还有权没收原告履约保证金和/或解除本合同。刊例价经双方盖章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对刊例价进行调整。2.原告独家代理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平台范围(具体以被告事先提供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平台明细为准):2.1“微信摇电视”互动功能:是指手机用户在实时收看电视时,在微信应用中进行“摇电视”操作,从而将被告提供的内容以及被告核准发布的商业信息,以包括但不限于展示页面等方式提供给手机用户,并使手机用户在微信展示页面与被告频道播放的内容进行互动的功能。2.2被告自主开发的APP电视互动功能:是指手机用户在使用由SMG广告经营中心自主研发的APP电视互动功能时,在该APP中进行“摇一摇”、“扫一扫”等与电视的互动操作,从而将被告提供的内容以及被告核准发布的商业信息,以包括但不限于展示页面等方式提供给手机用户,并使手机用户在该APP展示页面与被告频道播放的内容进行互动的功能。2.3电视互动内容:电视观众通过参与各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票、竞猜、抢购等)手机端互动,来获得电视互动广告业务投放客户提供的奖品(奖品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积分或优惠券)。3.由原告与任意第三方签某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合同的收入全部入原告账户,相关投放合同、投放订单等被告所要求的材料,原告应负责在原告与任意第三方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被告备案,以便被告做好与之相关的广告投放和业务统计清算工作。原告应保证与任意第三方签某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合同、订单等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否则被告有权没收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并立即解除本合同。4.原告独家代理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形式:品牌展示、红包卡券、奖品赞助、定制互动。第四条1.原告必须按照以下方式按时支付合同金额:(1)原告必须在签约3天内向被告支付第一笔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2,400万元。如原告未能一次性按时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被告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原告支付金额相等于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2)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每月的20日之前需支付560万元。2015年12月10日前原告需支付第一笔履约保证金2,400万元,若原告在2016年完全按约履行,经被告事先确认后,第一笔履约保证金可抵扣该期费用。第一笔履约保证金仅可抵扣2016年的相应费用,不能抵作第二笔履约保证金。(3)双方需于每月15日前结算截止上一自然月原告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经执行完成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所涉金额,并共同签某确认单,若2016年度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执行完成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所涉金额累计超过1.40亿元,原告须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追加支付被告800万元……(6)为免歧义,前述结付均不以原告已实际收到电视互动广告业务经营收入作为前提条件。2.被告有权从原告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电视互动广告播出费、本合同第六条所涉违约金及任何其他欠款或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原告应在被告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之日起十天内补足已扣除或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否则被告有权按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规定处理。如该履约保证金不足抵付,被告还可另行向原告追偿。3.若原告未能完成合同金额,被告有权将其履约保证金视为原告对未完成部分的合同金额的抵扣,如该履约保证金不足抵付未完成部分的合同金额,被告可另行向原告追偿。……第五条……3.基于被告电视互动平台(“微信摇电视”平台、APP)产生的所有用户信息、互动数据及分析结果,所有权归被告……9.原告的电视互动广告投放订单须在播出日的15天前送达被告,如未及时送达而导致广告投放延误,责任由原告承担。广告内容应与经被告审查通过的、原告提供的内容以及广告投放订单(如有)的版本一致,如不一致的,应由原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10.原告对广告投放有异议的须在该广告约定投放时间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书面提出,并应提供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监播公司出具的书面及监播资料;原告未在该广告约定投放时间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书面提出异议的,则该广告的投放视为准确有效。……17.本次合作所需的与播出投放相关的技术系统建设、软件开发、系统运维、物料上载等工作由被告承担;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互动技术开发和应用、互动业务设计开发、H5和图文的设计制作、互联网技术资源采买、市场营销推广、屏上资源(宣传片、标版、动画等)制作等工作和成本由原告承担。……22.双方确认,若非因被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制作的产品未通过腾讯审核、测试,或经腾讯单方通知、要求)以致无法在“微信摇电视”互动功能中植入原告商业元素的,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解决。23.双方确认,若被告与腾讯关于微信“摇电视”互动功能的合作终止,被告有权立即收回原告“微信摇电视”互动功能的代理经营权,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被告应尽可能以其他资源来代替“微信摇电视”,以弥补原告损失……24.原告须指定专人帮助被告完善“被告开发的APP产品”,提高用户体验、提高下载量和产品活跃度。原告须配合被告制订该APP的营销方案、利用各种资源帮助做好该APP的招商和推广工作。原告若对该APP产品在电视互动方面有特殊技术需求,相关开发成本由原告承担。所有与电视互动相关的收入计入本合同下原告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经营收入。25.在原告未销售的情况下,若被告需要在某一时间段某一频道自行经营相关电视互动广告业务的,可以最优惠价格从原告回购相关时间段相关资源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经营权益,原告不得再销售被告已回购的广告权益,否则一切后果由原告承担。回购事宜,双方另行签订相关协议。……27.宣传片播放及互动角标:1)被告同意投播期内,于被告所经营的媒体旗下频道为原告滚动播出与本合同相关不含任何商业元素互动宣传片。宣传片内容为“电视互动广告业务宣传片”,宣传片长度15秒,每季度播出1,800次。2)被告同意于被告所经营的媒体旗下频道的节目中播出与本合同相关但不含任何商业元素的互动角标,节目播出期间,每10分钟至少出现一次互动角标,每次出现时长不少于1分钟。3)宣传片播放及互动角标播放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5)原告的宣传片、互动角标设计须在首次播出日的15天前送达被告,如未及时送达,被告有权按原告延误天数相应扣除约定播放次数,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6)被告应尽力沟通和协调原告提出的不含商业元素的口播、飞字和微信公众号互动引导需求。第六条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除非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还有权按合同金额尚未履行部分的20%向违约方主张合同违约金。2.原告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向被告结算(包括向被告提供被告所需结算材料)并支付有关款项。原告逾期30天提供结算材料和/或逾期向被告结算和/或逾期向被告付款的,被告有权停止投放原告的广告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予归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超过30天,原告按当月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原告付清时止。如原告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包括履约保证金补足期10天),除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按欠付金额的20%向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被告应按约在“微信摇电视”及APP上投放原告广告,原告无须承担其他任何成本和费用。如发生广告错漏投的,被告应安排补投。但因被告所经营的媒体节目的变动、上级单位指令、机器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广告无法播出或实际的广告播出与约定不符的,不视为违约……。
SMG电视互动广告业务产品手册载明了被告所经营的10个频道各时间段各栏目对应的节目互动广告价格。同时列明品牌展示是指在互动页面靠近栏目名称及页面底部做品牌展示,红包指在互动中以企业冠名形式派发红包,卡券指在互动中派发品牌卡券,奖品赞助指在活动规则和奖品领取页面做品牌展示,最多可支持3个品牌的奖品,定制互动指依据客户需求,定制品牌互动。并备注:春节、奥运节目广告价目另行通知,季播节目广告价目另行通知。
2015年12月10日,原告以支票方式向被告支付2,400万元履约保证金。当日,被告签收确认,并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开具了广告发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19日、2016年3月17日原告各支付被告广告费560万元,共计2,240万元,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开具了相应的广告发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年12月18日和2015年12月30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将涉案七个频道的微信摇电视APPID和接口地址发给原告。关于纪实频道的微信摇电视APPID和接口地址,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交付原告。艺术人文和ICS频道的微信摇电视APPID和接口地址,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通过电子邮件交付原告。
2015年12月23日,原告将《摇电视宣传片投放申请书》以邮件形式发给被告称,“按照《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我方每季度可在SMG新闻综合、娱乐、星尚、五星体育、电视剧、纪实、艺术人文、ICS英文、哈哈少儿、炫动卡通(共计十台)投放1,800条、每条长度为15秒的摇电视宣传片。考虑到能够让观众更好地熟悉和学习摇电视的相关流程,我方欲投放30秒版本的宣传片,申请时段时则为2条15秒计算,具体投放数量和时间以后续的广告投播合同为准”。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宣传片内容仅为微信摇电视的宣传片。
2015年12月28日,被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独家代理经营被告所经营的10个地面频道(新闻综合频道、娱乐频道、星尚频道、五星体育、电视剧频道、纪实频道、ICS外语频道、艺术人文频道、炫动卡通和哈哈少儿)2016-2017年度的电视互动业务在手机端的互动广告投放业务。
2016年1月7日,原告和上海雅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润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雅润公司经营SMG十个地面频道2016-2017年的电视互动业务中的4A广告投放业务事宜。雅润公司预估年度广告投放收入可达4,000万元,并将利用原告资源获得的广告经营收入扣除10%-15%代理费后支付至原告账户,税费自理。合作范围与原、被告签订的《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内容一致。
另,原告和上海颖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圣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基于利用原告的“摇动上海”业务,推广和销售颖圣公司客户的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方案如下:本合同涉及的“摇动上海”业务,系指原告有合法代理权的,利用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所属十家地面电视频道为媒介,使用微信摇一摇电视技术,为颖圣公司客户“听风数字穿戴设备”的产品推广和促销定制的业务模式,合同价值75万元。
2015年12月22日,原告发送邮件给被告,正文内容为“我们计划于2016年1月1日-1月3日(每天10:00-22:00)在新闻综合、娱乐、星尚和五星体育发起元旦摇电视互动活动。有以下的几个部分和大家做一下同步:1.整体流程和规划:请参见附件中的PPT和流程图。2.参与客户清单和需求:请参见附件中的素材清单和需求列表。3.参与客户互动页面设计:请参见压缩包中的页面设计。4.屏上资源:角标和宣传片。角标需求:角标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元旦活动常规版,一个是整半点互动特别版。需求平常每10分钟出现一次元旦活动常规版,每次出现1分钟;在整点和半点时出现整半点互动特别版,展示1分钟。(mov稍后提供)”。附件为SMG元旦摇电视互动方案、SMG元旦全城摇交互流程图、SMG《元旦全城摇》素材清单、《元旦全城摇》奖品页面、SMG元旦全城摇砸金蛋摇电视、SMG元旦全城摇摇普通角标。
2015年12月28日,原告发送邮件给被告,正文内容为“我们计划于2016年1月4日起上线摇电视“超级菜单”功能。首批上线有新闻综合、娱乐、星尚和五星体育四个频道。有以下的几个部分和大家做一下同步:1.超级菜单简介:观众在非节目特定互动时段参与摇电视互动即可进入超级菜单页面,超级菜单分为[首页]、[节目单]和[发现]三个板块。[首页]为该频道热门互动和图文整合内容(详情后述),[节目单]为该频道当日播放节目列表,[发现]中将整合所有参与互动频道的热门内容。整体流程请参见附件中的流程图(该流程图仅为示意图,实际内容将以上线版本内容为准)。2.各频道互动内容规划:详见附件-SMG重点四台超级菜单内容规划及沟通需求。3.为配合各频道互动内容上线和审核,需要中心帮忙提供各频道重点运营的微博、微信服务号、订阅号、节目单对接人,详见附件-SMG重点四台超级菜单内容规划及沟通需求。另超级菜单希望能够跳转各频道公众号内容,不知是否可行。4.角标需求:需求除特定节目(新闻报道等)每10分钟出现一次摇电视角标,还烦请中心与各频道沟通。5.宣传片需求:后续将提供详细排期”。附件为SMG超级菜单流程图和SMG超级菜单内容规划及沟通需求。
2016年1月11日,原告将SMG春节摇电视互动方案以邮件方式发给被告,并称计划于2016年2月1日-2月22日全天在新闻综合、娱乐等SMG地面十台发起春节摇电视互动活动,列明了屏上引导等内容。
2016年2月4日,原告通过邮件将星尚频道春节期间2小时特别版面互动题目及图片素材链接发给被告。
2016年4月6日和2016年4月21日,原告通过邮件将4月、5月的电视互动内容发给被告。
2016年5月25日,原告将SMG六月互动方案发给被告称“6月即将上线新一轮互动,具体方案详见附件,以下整理了屏上引导方案。角标引导方案:周期:6月1日-6月30日、上屏时段:每天06:00-24:00、频次:10分钟1次、单次时长:1分钟。走马灯字幕:超值优惠不打烊!马上打开微信,选择摇一摇,参与摇电视互动,海量折扣优惠等你来拿,百分百中奖哦!以上情况请知悉,相关素材会另行给到”。2016年5月31日,原告发邮件给被告称,“附件是6月[疯狂好礼约会夏日]摇电视项目上线客户明细,请查阅惠存”。附件中载明6月1日-6月30日上线奖品的清单,包括奖品品牌、奖品名称、跳转链接、上线时间等。2016年6月3日,原告又将项目奖品列表更新发给被告,增加了新东方品牌。2016年6月21日,原告再次更新了奖品列表。
2016年6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邮件称“目前的十台[疯狂好礼约惠夏季]为常态性互动,七月互动先沿用六月的互动内容(角标、走马灯不变),另后续互动内容将不按照月份划分,有最新方案会第一时间与各位沟通”。
2016年7月26日,原告将六月十台电视互动访问流量和数据分析报告发给被告。访问流量报告中称六月份SMG十频道覆盖项目的运营情况较为稳定,和五月份相比,到访用户的访问流量更加稳定,电视频道对用户的引导力度较为稳定,摇电视互动这种多屏互动形式在电视观众中的渗透率较为稳定;同时报告分析了十个频道的人均访问量、到访跳出率、平均访问时长等。数据分析报告中称,在六月份沿用了五月的模式,针对SMG十频道覆盖项目采用了设计简单、用户参与性较强的微信摇电视互动,与电视节目形成了多屏互动。根据已有数据,从用户访问流量及品牌推送两部分对互动上线运营的状况做出了初步分析。
此外,原告发送了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的订单给被告,订单上载明了播出频道、广告品牌、播出时段或栏目、互动元素、播出天数等内容。其中2016年6月订单上载明的广告品牌名称与原告通过邮件发给被告的摇电视项目上线客户明细、项目奖品列表中的内容一致。
根据腾讯的监播报告可以看出,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涉案十个电视频道各节目所对应的摇一摇人数和摇一摇次数。
另查明,2016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SMG广告经营中心发出《电视互动业务合作情况商洽函》,函中提到在经营过程中,原告发现涉案频道存在原告不知情和未经许可的手机端互动广告投放情况,原告对于发现的情况进行了求证、监看和整理,部分情况汇总如下:
1
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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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医话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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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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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娱乐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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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尚
X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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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夜说点事、今日印象、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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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今日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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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炫动
炫动酷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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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电视剧
630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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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黄金剧场
1、潘婷广告,淘宝摇一摇。
2、抽奖提示二维码。
12
ICS
金牌大状
二维码:昊善文化
13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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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天喔茶庄,红牛
原告希望被告中心进行查实,并与相关频道和节目进行沟通。此外,按《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约定,原告对于10频道电视互动业务在手机端的互动广告投放业务的独家代理经营权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但被告未能按约定如期完成10频道电视互动业务技术系统建设和信号源对接。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才收到纪实频道的技术对接信息,于2016年1月16日才收到艺术人文和ICS外语频道的技术对接信息。对上述情况,原告建议按以下方案进行调整:1.暂停10频道所有未经原告许可的手机端互动广告投放。2.针对部分频道和节目手机端推广需求,原告建议尽快建立互动投放需求告知制度,并请相关频道和节目及时与原告沟通互动投放情况和具体项目的合作模式。3.基于上述事项对于原告目前所面临和后续招商等实质性伤害,双方在之前签某的《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基础上签某《补充协议》,以延后付款日期、分拆买断成本等方式对原告独家代理业务的后续合作形式和付款方式进行协商和调整。另外,原告意外地看到被告集团下属上海东方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SMGTECH”发布的图文消息《融媒体互动汹器横空出世iHubiscoming!》中有使用原告互动内容、页面和数据,但事先未征得原告许可。消息中部分措词描述和配图失当,易使读者对于原告独家经营业务权益产生误解。
2016年4月21日,被告广告经营中心向原告发出《电视互动业务合作情况商洽回复函》,对《电视互动业务合作情况商洽函》中提到的问题答复如下:1.关于互动业务。涉及收入的互动业务,被告中心会按照“互动业务合作合同”的条款履约,合同约定的相关业务需通过原告进行承接与执行。2.关于若干频道延迟开通微摇业务。个别频道微摇业务开通延迟,按照漏一赔二的原则,开通延迟的频道按延迟天数,双倍延长双方合作期。如开通延迟1天,双倍延长的合作期就为2天。合作延迟期执行日为合约约定的合作期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之后。3.关于iHub平台。技术中心不具备地面十台微摇的经营权。有关微摇互动业务的相关互动内容、页面及数据,必须得到被告广告经营中心及原告双方的同意,方能对外发布。4.关于付款问题。请原告尊重已签订的合约,按期完成付款。请原告务必在发函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缴清本月欠款。若超过3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原告款项,根据合约,被告中心将停播原告的广告,并不予归还履约保证金。逾期未超过30天(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原告按当月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被告中心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时止。如原告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除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按欠付金额的20%向被告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SMG广告经营中心发送《电视互动业务合作情况商洽回复函》,确认收到被告于4月21日发出的函件,并提出如下回复和建议:请被告中心就原告4月18日发出的商洽函中列举的未经原告许可进行电视互动广告投放的情况作出正式的处理说明和情况更新,并书面告知相应频道节目电视互动广告投放下线时间。考虑到被告中心承诺的电视互动资源不完整和部分频道延迟开通的未完整履约情况,原告建议双方在之前签某的《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提出3种方案供大家探讨和选择。1.付款期延后4个月,作为对原告未获取独家买断资源以及侵权行为招致的损失的补偿。2.被告中心承诺2016年对原告独家代理的电视互动手机端广告投放业务给予支持,代理本互动业务本年度投放额不低于2,000万元。3.将《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中规定的合同金额调整为原价的70%。
另,原、被告签订《2016年广告回购合同书》,约定投播期自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21日。所涉金额83万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向原告回购手机互动广告资源时段为5月21日娱乐频道、新闻频道、炫动频道、少儿频道、外语频道、纪实频道、艺术人文7个频道全天微摇互动平台(8:00-24:00);《嘎讪胡》和《新娱乐在线》5月16日-5月20日两档节目微摇互动平台。被告有权在回购时段内进行百联项目的手机微摇业务的投放。原告不得将回购时段的手机微摇互动及相关资源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售卖或使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本协议款项,原告还应赔偿被告损失,且原告因违反本条款之约定所获得的利益应全部归被告所有。附件载明协议回购金额830,000元,价格测算依据如下:折扣=全年包盘价(8,000,000)/手机互动广告全年资源刊例合计(406,257,800)=20%,回购金额=百联项目所需手机互动资源刊例价合计(4,181,250)*20%=836,250=830,000(客户折扣)。
2016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律师函》称,签约后SMG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原告自2016年4月起未再按约每月付款,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鉴此,SMG特授权律师郑重通知被告:合同自本函送达当日解除,原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归还;关于SMG回购原告代理经营的电视互动广告资源所需支付的83万元,SMG不再实际支付,直接用以抵扣原告欠付的相应合同款和/或违约金;SMG保留向原告追讨合同欠付款并追究原告违约责任等一切合法权利。
2016年7月30日,被告员工发送“关于SMG广告经营管理调整情况的说明”的电子邮件,载明:经台、集团党委研究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将SMG原广告管理部、广告经营中心合并,组建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由广告经营管理中心承担台、集团的广告管理职能,并负责所有地面电视频道的4A硬广业务。原来由广告经营中心承担的地面频道的直客硬广业务和整合营销业务,现在分解至各相关频道自己经营。
根据(2016)沪卢证经字第1561号公证书,公证员于2016年4月8日通过电视回看的方式,对新闻坊、名医话养生、我们退休啦、淘最上海、新娱乐在线、炫动酷地带、630情景剧场和黄金剧场等节目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播放,在视频中部分时段的节目右下角出现二维码,但当场未对二维码进行扫一扫。事后亦无法根据视频中的二维码扫描出结果。
(2018)沪黄证经字第2802、2803、2804、2860、2861、2903、2904、2934、2935、2949号公证书系通过爱奇艺搜索相关节目名称,对节目内容进行的录像。在录像中未出现摇电视的角标,部分节目的部分时段右下角出现二维码。
(2018)沪黄证经字第2925-2933、2950号公证书系通过爱奇艺搜索相关节目名称,对节目内容进行的录像。在录像中显示部分节目的部分时段右下角出现二维码,对二维码扫一扫后,(2018)沪黄证经字第2929号公证书中显示该账号已注销,其他公证书中出现的是节目官方微信公众号。
(2018)沪黄证经字第2951-2959号公证书系通过“360搜索”中“搜狗微信搜索”,点击“搜狗微信搜索订阅号及文章内容独家收录——搜即达官网”,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词“奖”或“福利”或“礼”或“幸运”,选择“2016-1-1至2016-7-31或2016-2-1至2016-7-31”,搜索新闻坊、哈炫亲子、淘最上海、上海电视剧频道、新娱乐在线、欢乐搜索线、X诊所、相约俱乐部、今日印象等账号内的相关内容。
原告称,2016年4月18日函件中提到的电视剧频道《黄金剧场》潘婷和淘宝广告,星尚频道《今夜说点事》《甲方乙方》的广告,体育频道天喔、红牛广告,因上述频道没有微信公众号,时隔两年多无法找到广告内容。
微信摇电视的官网上在功能介绍处载明:微信摇电视是微信向电视台提供的整体互动解决方案,支持电视台节目实时互动、内容运营、效果统计等,可帮助电视台提升收视率、延展电视内容、实现商业价值。在成功案例中关于春节联欢晚会描述为,用户通过摇一摇可随机摇到春晚明细语音拜年、朋友祝福贺卡、春晚节目单、现金红包、参与上传全家福,有机会在春晚中展示。在安徽卫视-国剧盛典中描述为,通过摇一摇,用户可进行抽奖和选择喜爱的明星,然后一同制作电子贺卡分享给好友。在浙江卫视-好声音中描述为,在观看好声音的同时,用户可实时竞猜选手比赛结果,猜中可进行抽奖和查看与自己一样选择的有缘人和全国其他正在观看节目的观众一起讨论。江苏卫视-最强大脑中描述为,摇电视互动包含竞猜投票、广告时间抢红包和聊天互动,用户可实时竞猜选手是否成功,抽取奖品。湖北卫视-长江剧场中描述为,用户在收看电视剧时可实时参与每一集的剧情竞猜,猜中可获得抽奖机会,赢取丰富奖品。广东体育频道中描述为,可参与摇电视互动,看到实时比分、球迷实时讨论,为支持的队伍加油。
2018年3月19日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证据交换时,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的违约行为是微信二维码扫一扫业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原告;三个频道的微信摇电视功能延迟开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纪实频道于2016年1月13日开通,艺术人文和外语频道于2016年1月26日开通;《2016年广告回购合同书》项下的回购款项被告未按约付款;广告投放以确认单为准,但被告迟迟未确认。原告确认除此之外被告没有其他违约行为。
2018年5月24日和2018年9月26日证据交换时原告称,被告提供的微信摇电视互动功能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效果,即应该通过摇一摇使手机用户在微信展示页面与被告频道展示内容进行互动,具体而言,手机用户通过摇一摇后应出现原告的展示页面,被告提供二维码放在原告的展示页面,手机用户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公众号中投放广告、奖品等内容,可以和节目实时互动,但实际履行过程中手机摇一摇出现的内容并非原告所要求的上述互动内容,而是仅出现了广告。对于原告所述为何和之前证据交换时陈述的不一致,原告解释称是自己表述不完整,对新媒体的理解不同。原告认为无论摇一摇还是扫一扫都仅是方式,都是为了达到合同目的,但现在看来只有扫一扫可以达到合同目的,摇一摇不能达到。若被告不将扫一扫的业务给原告做,仅通过摇一摇能达到合同目的,原告也是认可的。原告又称,手机端的互动广告投放业务包括摇一摇和扫一扫,当时之所以明确约定了摇一摇,是因为原告主打摇一摇业务,尝试做APP,微信扫一扫功能在当时是比较旧的业务,原告认为摇一摇业务更具吸引力,原告暂时不需要通过微信扫一扫方式进行互动。原告称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已经就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的事宜进行了磋商,但磋商的结果是被告一直没有将二维码给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及签订合同后,被告均没有答应过要给原告二维码。
2018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又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是:1.绝大多数节目没有展示微摇角标,而角标是手机端用户进行互动的渠道,没有角标用户不清楚有微摇活动,更谈不上广告投放。2.被告提供的微信摇电视业务达不到合同第3.2.1条约定的互动功能的效果。3.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做手机端电视互动业务的广告投放业务,即利用二维码扫一扫进行商业广告的投放。4.被告自主开发的APP没有交给原告,被告自行经营APP,用于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投放、抽奖等。5.2016年1月没有经过原告允许在娱乐频道擅自投放广场大民星微信摇电视互动,原告没有下过该订单。6.三个频道的微信摇电视功能延迟开通。
审理中,原告确认回购款项不在本案中主张。
审理中,被告称微信二维码扫一扫并非一项业务,而是栏目宣传,在和原告合作之前就已经存在。对于原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400万元,被告认为虽然按照合同约定可以没收,但被告同意用于扣抵原告欠付的广告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如存在违约行为,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一、原告主张的被告违约情况是否存在。
1.关于原告对微信摇电视业务提出的异议:(1)绝大多数节目没有展示微摇角标。(2)被告提供的微信摇电视业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互动效果。首先,原告在起诉前以及第一次到庭被告提交了微信摇电视的所有订单后,对微信摇电视的履行情况均未提出异议;且原告当庭确认除当时已主张的违约情形(微信二维码扫一扫业务、三个频道延迟开通、回购款未付、确认单被告未确认)外,被告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但在之后的审理中,原告又对微信摇电视业务提出异议。其次,对于没有微摇角标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公证书,系通过爱奇艺搜索相关节目名称,对节目内容进行的录像,在录像中未出现微摇角标。但上述节目是事后通过第三方平台搜索而来,鉴于微信摇电视是在节目直播时观众通过手机端与电视进行的互动,事后在第三方平台回看的情况无法客观还原电视台播放节目时的实时情况。而且根据腾讯的监播报告显示,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涉案十个电视频道各节目所对应的摇一摇人数和摇一摇次数均较多,显然与原告所称没有微摇角标,观众难以知晓微信摇电视互动活动的主张相悖。对于微信摇电视业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互动效果的主张,原告认为手机用户通过摇一摇后应出现原告的展示页面,被告提供二维码放在原告的展示页面,手机用户长按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公众号中投放广告、奖品等内容,可以和节目实时互动。但对于上述操作路径,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无论是从原告发给被告的微信摇电视互动方案看,还是从微信摇电视官网对微摇功能的介绍看,均未提及需要在摇一摇后展示二维码关注微信号。并且,原告提及的路径与微信扫一扫业务相似,在程序上甚至比微信扫一扫更为繁琐,原告一方面认为微信扫一扫在当时是比较旧的业务,原告暂时不需要通过微信扫一扫方式进行互动,但同时又称微信摇电视的路径应该与微信扫一扫相似,显然自相矛盾。在缺乏事实依据又有悖常理的情况下,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无法支持。
2.关于原告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微信二维码扫一扫业务给原告做,而是擅自利用微信二维码扫一扫进行广告投放一节。从涉案《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的内容看,对于互动广告投放业务未明确是否包括微信二维码扫一扫业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所下订单以及原告提供的宣传片均为微信摇电视业务,从未涉及微信二维码扫一扫业务。原告亦确认原告主打微信摇电视业务,暂时不需要通过微信扫一扫方式进行互动;况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即通过爱奇艺搜索的节目录像,扫描该节目录像中出现的二维码,扫描后的结果显示为被告的节目微信公众号,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将微信二维码扫一扫业务给他人使用,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同时,原告称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已经就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的事宜进行了磋商,但磋商的结果是被告并未将二维码给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及签订合同后,被告也从未答应过要给原告二维码。由此可见,在双方合作伊始,原告就已经明确知晓被告没有将二维码交付原告使用的义务。而原告在函中提及的扫二维码后出现的电视剧频道《黄金剧场》潘婷和淘宝广告,星尚频道《今夜说点事》《甲方乙方》的广告,体育频道天喔、红牛等广告,原告称时隔两年多已经无法找到广告内容。因此,原告就上述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自主开发的APP没有交给原告,被告自行经营APP,用于商业广告投放、抽奖等情况。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APP是指由SMG广告经营中心自主研发的APP,且原告须指定专人帮助被告完善APP产品。而审理中原告提及的炫动酷地带APP并非由被告SMG广告经营中心自主研发,且该APP早在双方合作之前已存在,与合同约定的APP性质不相符。同时,合同中没有约定APP需要何时完成,考虑到原告确认只是尝试做APP,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没有下单要求做过APP项目,自2016年4月起原告便不再支付广告费,在此情况下,APP没有开发完成亦属合理。
4.关于原告称2016年1月未经原告允许,被告在娱乐频道擅自投放广场大民星互动业务一节。根据腾讯监播报告显示,2016年1月10日、2016年1月17日和2016年1月24日19:30-20:30广场大民星页面有摇一摇的相关记录。对此,被告称2016年1月份原告以邮件、微信、口头等方式下单,广场大民星的投播采用的是口头通知的方式。原告称除了邮件之外有无其他形式有待核实,但之后未予回复。目前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看出是否为原告所下订单。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如原告对广告投放有异议的须在该广告约定投放时间后1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书面提出,原告直至2018年5月23日才第一次提出,已经时隔两年多,远远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异议期。
5.关于原告主张的三个频道微信摇电视功能延迟开通事宜。原、被告均确认纪实频道的微信摇电视APPID和接口地址于2016年1月13日交付,艺术人文和ICS频道的微信摇电视APPID和接口地址于2016年1月26日交付。在涉讼之前,双方已就该问题进行协商解决,被告在2016年4月21日向原告发出的《电视互动业务合作情况商洽回复函》中称,个别频道微摇业务开通延迟,按照漏一赔二的原则,开通延迟的频道按延迟天数,双倍延长双方合作期。如开通延迟1天,双倍延长的合作期就为2天。合作延迟期执行日为合约约定的合作期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之后。2016年4月26日原告回函时亦称,考虑到被告承诺的部分频道延迟开通的未完整履约情况。可见,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对于三个频道延迟开通的解决方式已经进行过充分的沟通。且相较于合同约定的两年履行期,26天的延迟时间相对较短;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原告在2016年1月份已接收七个频道微信摇电视APPID和接口地址的情况下,也仅使用了四个频道的微信摇电视业务,因此另外三个频道的延迟交付对原告影响较小,被告的该履行瑕疵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
二、被告主张的原告违约情况是否存在。
1.原告是否存在未按期支付广告费的情形。根据《互动业务合作合同书》约定,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每月20日之前原告需支付广告费560万元。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仅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每月支付了560万元,共计2,240万元,而原告的广告一直播出到2016年7月。原告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逾期付款4个月、累计欠付广告费2,426.6666万元(8,000万元/12个月*7个月-2,240万)已构成违约。按照涉案合同约定,被告有权停止投放原告的广告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归还原告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原告是否需报备与案外人签某的合同并每月进行结算。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相关投放合同、投放订单等被告所要求的材料,原告应负责在原告与任意第三方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被告备案。可见,原告需报备的材料应以被告要求为前提。在被告未提供要求的情况下,原告未进行报备,不能据此认定系原告违约。关于结算事宜,合同约定双方需于每月15日前结算截止上一自然月原告在本合同项下累计已经执行完成的电视互动广告业务所涉金额,并共同签某确认单,该结算义务系原、被告双方的共同义务,现双方未进行结算不能据此认定系原告违约。
3.原告2016年度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执行完成的电视互动业务所涉金额是否累计超过1.40亿元。关于电视互动业务投放广告的单价,按照涉案合同约定,原告承诺均按本合同所规定的刊例价执行,且不以原告实际收到电视互动广告业务经营收入作为前提条件。关于电视互动业务投放广告的内容,其中2016年1月的互动内容,原告系通过电子邮件告知被告2016年1月1日-1月3日在新闻综合、娱乐、星尚和五星体育四个频道每天10:00-22:00进行摇电视的互动,具体内容系2015年12月22日电子邮件附件SMG《元旦全城摇》素材清单上所列内容。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的互动内容,原告发送了广告投播订单给被告,订单中载明了播出频道、广告品牌、播出时段或栏目、互动元素、播出天数等。关于原告通过邮件发送给被告的2016年6月摇电视项目上线客户明细、项目奖品列表等内容,其中载明的广告品牌与2016年6月广告投播订单上载明的广告品牌名称一致。关于2017年7月的互动内容,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告发邮件称“目前的十台[疯狂好礼约惠夏季]为常态性互动,七月互动先沿用六月的互动内容(角标、走马灯不变),另后续互动内容将不按照月份划分,有最新方案会第一时间与各位沟通”。按照上述互动内容以及合同约定的刊例价计算,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原告在本合同项下已经执行完成的电视互动业务所涉金额未达1.40亿元,因此原告不需再向被告追加支付80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虽然延迟交付三个频道的微信摇电视APPID和接口地址,存在履行上的瑕疵,但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全部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广告发布费,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反观原告自2016年4月起停止支付广告费,累计欠付被告广告费2,426.6666万元,已构成违约,按照约定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书面发函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原告确认收到该函件,并认可合同已解除,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事实,综合考量被告三个频道微信摇电视APPID和接口地址延迟交付以及原告逾期付款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影响、本案中双方的履约情况、过错大小等内容,原、被告的违约程度相当,故均不需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关于原告欠付被告的广告费2,426.6666万元,鉴于被告同意将原告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400万元用于扣抵广告费,按此抵扣后原告尚欠被告广告费26.6666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创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二、原告创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26.6666万元;
三、驳回被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创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0,200元,由原告创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反诉案件受理费63,540元(被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890元,由原告创祀网络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 彬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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