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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久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炳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幢902-B。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上海智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炳炎,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程承,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上海久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正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辛集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兴华路西侧76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芝。
  第三人:上海通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XXX号一层G10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志。
  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炳炎、被告程承、被告上海久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辛集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上海通则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姚竞燕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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