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初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1982********,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初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56分,被不起诉人初某驾驶号牌为辽B****6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大连开发区赤峰街铁路桥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血中乙醇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初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7.2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初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初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并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初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