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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某甲、陈某某、覃某某、张某乙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住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北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巷**号院**号,住港北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住玉林市玉州区**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覃某某、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覃某某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村**屯**号廖某某住宅内,利用手机、带天线的可插电话卡设配、电脑及电脑软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向他人发送虚假银行信息,待被害人相信并打来电话咨询后,套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号及验证码后发送给“糕点”(网名,在逃),由“糕点”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钱套取出来。当日,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以这种方式骗取得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088元;被告人覃某某以这种方式骗取得李某某人民币16806元,骗得郭某某人民币5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覃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覃某某、张某乙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套取他人信用卡内的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覃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秋言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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