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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开源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DOMINICGATES,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全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晋生,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公司”)与被告上海开源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璐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被告开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全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172.20元、租车费9,500元(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共计19个工作日,按每天500元计算)、律师费3,500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开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2日12时50分,被告开源公司的驾驶员刘某某驾驶登记在被告开源公司名下的牌号沪BL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牌号沪D8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本区蕰川公路出老蕰川路西约100米处时,追尾原告的驾驶员孙大勇驾驶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牌号沪DTXXXX中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开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沪BL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且含不计免赔),由于事发时驾驶员刘某某确实在实习期内,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无异议,已经收到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被告开源公司的交强险财损理赔金2,000元。对车损认可15,000元。租车费是间接损失,且原告对租车费的计算方法未陈述清楚,故不予认可。不同意承担律师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沪BL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且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驾驶员刘某某在事发时为实习期驾驶拖挂车,根据被告保险公司的相关保险条款和免责事项说明书,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付被告开源公司2,000元,故原告再行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修理费清单、付款通知、支付凭证截屏、发票、原告受损车辆用车登记、加油发票、车辆里程数照片、租车合同、租车公司记录及租车费发票、付款通知、录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事项说明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驾驶证照片、本院调取的评估意见书、评估费发票等,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8年6月12日12时50分,案外人刘某某驾驶登记在被告开源公司名下的牌号沪BL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牌号沪D8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本区蕰川公路出老蕰川路西约100米处时,追尾原告的驾驶员孙大勇驾驶的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牌号沪DTXXXX中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沪BLXXXX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且含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向被告开源公司赔付本次事故的财产损失2,000元。
  二、经被告开源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沪DTXXXX车辆在本次事故中的车损维修费进行评估,该中心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确认事发时该车车损维修费为19,160元。为此,被告开源公司垫付评估费600元。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两被告对于肇事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和交强险赔付情况的意见均一致,且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故本院均予以确认。据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开源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和管理人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1、车损维修费,根据司法评估确定的车损维修费,本院依法支持19,160元;原告坚持要求按照其实际维修费支出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准许;被告开源公司坚持维修费为15,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租车费9,50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票据、合同、付款凭证、用车登记等材料,原告主张的租车费用属于合理损失范围,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要求被告方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上述1-2项费用共计28,660元,应由被告开源公司赔偿原告。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开源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车损维修费和租车费共计28,660元;
  二、驳回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利丰供应链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19元,被告上海开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58元;评估费600元,由被告上海开源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璐萍

书记员:姜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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