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二路XXX号厂房一层G1部位。
法定代表人:ANDREASBOEHM,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蔡静。
被告:蔡静,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原告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蔡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利勃海尔机械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曹克睿
书记员:陈 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