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路XXX号底层K部位。
  法定代表人:傅耀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刚杰,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常青。
  申请人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德利迅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利星行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章国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