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海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海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镜霖,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悦融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明。
原告利海纸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悦融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利海纸业(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悦融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悦融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海纸业(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元,减半收取379.50元,由原告利海纸业(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周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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