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尼检一部刑不诉〔2***〕*号
被不起诉人别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1993********,蒙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镇**村**路**号,住农四师79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尼勒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3时20分许,别某某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尼勒克县**路马三元牛肉面店门前路段时,被尼勒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送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2月14日,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4.74mg/100ml。
本院认为,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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