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孙旭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俊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姜巍。
被告:姜流,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梵锦茶业有限公司、姜流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前海无界(深圳)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朱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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