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王韬,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
被告:唐春华,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赵群,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仰蔚,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唐春华、赵群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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