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加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5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0日,宁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联合某某派出所在开展专项行动中,根据情报得知被告人加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侦查员前往加在某某家中向其说明情况后,被告人加在某某承认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并指引侦查员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枪支进行鉴定,被告人加在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加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龙武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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