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41963********,藏族,文盲,原青海省河卡**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兴海县河卡镇**北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兴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兴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加某某驾驶青E-*****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214线从共和向河卡方向行驶,15时43分许,当车辆行驶至G214(西宁-景洪)207公里+400米处时车辆发生侧翻,导致乘车人日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兴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加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2.被告人加某某供述及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加某某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南才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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