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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大志与曾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励大志,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德银,男,1973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原告励大志与被告曾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励大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4元,减半收取16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192元,由原告励大志负担。

审判员:张  健

书记员:严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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