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纪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丽媛,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金凤,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反诉被告:汤拥军,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
告汤拥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反诉原告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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