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对原告上海汉粤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汉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511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17民初5117号民事裁定书中“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国,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果,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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