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场白】 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小乔,今天我们来聊一个职场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劳动者既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又被指控违反竞业限制,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带大家深入了解背后的法律逻辑!别忘了点赞、订阅,开启小铃铛哦!
【案例引入】 这个案例来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是(2014)浙杭民终字第62号。故事的主角是一家叫甲公司的原告,和一位叫王某的前员工。甲公司发现王某离职后不仅加入了竞争对手乙公司,还涉嫌泄露商业秘密。于是,甲公司两次挥起法律武器:一次起诉王某侵犯商业秘密,另一次起诉他违反竞业限制。这两件事有啥区别?法院又是怎么判的呢?我们一步步来拆解!
【法律基础:商业秘密 vs 竞业限制】 首先,我们得搞清楚两个关键概念: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保护:这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你在工作中接触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比如客户名单、技术方案等,你就必须保守秘密,哪怕没有签任何协议。这个义务是《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的,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竞业限制:这个就不同了,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义务。用人单位得跟员工明确签书面协议,约定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员工不能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也不能自己开公司做同类业务。竞业限制通常还得搭配经济补偿金,单位得按月给离职员工发钱,不然约定可能失效。
【案件背景】 好了,回到案例。甲公司和王某签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了王某离职后不能去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并且得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甲公司也按约定,在王某离职后支付了一段时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从2012年1月起,甲公司停发了补偿金。
另一边,王某也没闲着。2011年6月,天津一家叫乙的公司成立了,王某不仅持有乙公司10%的股份,还当上了经理。问题来了:乙公司跟甲公司是竞争关系!甲公司发现后,先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了王某和乙公司,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请求,认定王某确实泄露了商业秘密。
但这还没完!甲公司又启动了第二波诉讼,称王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并立即停止在乙公司的任职。这次诉讼先经过仲裁,然后上了法庭。
【法院的判决逻辑】 法院是怎么看的呢?让我们来梳理一下:
竞业限制的定义:法院指出,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离职员工在一定时间内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或者自己做同类业务。关键点在于:判断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只看他新工作的单位和业务是否跟原单位有竞争关系,不需要证明他有没有泄露商业秘密。
王某的情况:法院查明,王某在甲公司做研发工作,直接接触商业秘密,所以他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他和甲公司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合法有效。而且,王某离职后直接去了竞争对手乙公司当经理,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
两案不重叠:甲公司之前起诉王某侵犯商业秘密,针对的是他用不正当手段把甲公司的秘密给了乙公司。而这次起诉违反竞业限制,针对的是王某去竞争对手任职的行为。法院认为,这两个诉讼的法律事实不同,请求权也不冲突,所以甲公司可以分别起诉。
最终判决:法院认定,王某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成立,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至于他是否还侵犯了商业秘密,那是另一个案子的事,两者互不影响。
【法律要点总结】 这个案例给我们几个重要的启示:
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是两套不同的法律规则。前者是法定的,自动适用;后者是约定的,靠合同生效。
违反竞业限制不以泄露商业秘密为前提。只要你去了竞争对手公司,干了跟原单位竞争的业务,就可能触发违约责任。
单位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起诉员工侵犯商业秘密和违反竞业限制,这不叫“重复起诉”,因为两者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不同。
【职场建议】 最后,给大家一些实用的职场建议:
员工:离职前,仔细看看你签过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尤其是竞业限制条款。去新单位前,确认一下新老单位有没有竞争关系,避免不小心“踩雷”。
企业:想用竞业限制保护公司利益?那就得规范操作:签书面协议,按时发补偿金,条款内容也要合法合理。
【结尾】 好了,今天的案例就讲到这里!你觉得王某的遭遇冤不冤?如果是你,会怎么处理这样的职场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也别忘了点赞、关注《小乔讲法律》,我们下期再见!
【字幕提示】
(片尾字幕)
案例来源: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民终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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