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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某某与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陆建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三十组36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琼,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鸣,上海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XXX室(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陆建春,执行董事。
  被告:陆建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建村新风275号。
  第三人:孙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山社区长江西苑18幢1002室。
  原告劳某某与被告上海启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陆建春及第三人孙建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  佳

书记员:董  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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